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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时间:2020-10-15 06:04:52 编辑:知网查重入口 阅读: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上上上篇我们谈到了什么叫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那大家肯定好奇要怎么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以及什么情况下才需要办理(关于这个问题,上上上篇已经初步提到了下,本篇之后后续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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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规矩,先看法条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九条 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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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一看,一堆要求。确实事实上也是需要具备上述条件才能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方不是第八条规定中的主体,也就是“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话,除了符合第八条规定外,还需要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才能申请。第九条对于“出版及相关专业职业技术资格”有人数和职称上的明确要求,必须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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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如母公司已申请了这个证书,只要子公司符合申请条件,是可以独立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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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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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这块业务目前对于外资成分还是禁止的,如果境内出版单位要和外资成分的主体合作,必须要前置审批。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哈,下期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