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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司法机构高度认可和尊重学术权利,但不授予学位的理由一个也没有改变。但是,我国大学回避诉讼,厌恶诉讼是普遍的想法,使高中开始主动让步,自动放弃学位给予中的品行规范。这真是遗憾的现象。客观地说,随着年轻学生的法令意识的提高,频繁的法令诉讼本身对于大学消极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虽然法院特别注意维持
所大学的自主管理权,但即使发生诉讼事件,也有一部分大学为了避免诉讼,不得不违反初衷修改校规,形成一种外在的社会压力。例如,以大学毕业证、学位证和四六考试成绩相关联的问题为例,法院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大多属于保证大学教育质量的具体要求。学位条例没有冲突。①但是,大学不能一个接一个地修改学位授予规则,检查学位授予条件和四六级考试成绩,不能否认在最早废除这个规则的大学里,在他们的考虑中,出现了不必要的诉讼纠纷,对自己的规则权限缺乏底气等问题我想。近年来,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违反法律的处分是否成为不授予学位的条件这一问题,一部分大学采取了“取消”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