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2013-2017 中国知网论文查重检测系统入口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号:辽ICP备17018872号-4.
但是我们要明确的是,一稿多投不等于一稿多发,一稿多投的情况是只要这篇论文没有正式发表,去投多少个期刊从法理上都是能说的过去的。 但是,一稿多投最终可能会造成一稿多发,同一内容的稿件在不同刊物上发表,由此导致期刊社出版资源的浪费。 所以,一稿多发才会构成学术不端。 目前在有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的期刊社中一般均会约定 “本刊只刊登首发稿”。 在这样的规定下,一稿多发就是违约的,而后发的期刊社因为是再次发表却未注明出处,也可能会侵犯首发期刊的“首发权”。
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将 “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界定为“学术不端。 但是我们要明确的是,一稿多投不等于一稿多发,一稿多投的情况是只要这篇论文没有正式发表,去投多少个期刊从法理上都是能说的过去的。
我国早期法律对“一稿多投”是有明确规定的,文化部于1984年6月15日颁布了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其第13条第3款规定: 向国内期刊投稿,可以不签订合同,但作者不得一稿多投;期刊应在收到稿件后 30 天内通知作者是否采用,如过期不通知作者,作者可另行处理。 这一规定使我们对一稿多投有明确的认定和处理方法,但目前该法律和条例已经失效。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条款明确指出一稿多投或多发如何处理,只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33 条做了粗略的规定: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