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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校创新繁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认真处理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和喀什师范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学术活动的喀什大学教职员工,正式注册的学生,以及以喀什大学为名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研究员。 p>第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遵循下列原则:
(I)清楚事实和充分证据;
(Ii)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Iii)教育与惩罚的结合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政策 p>第四条上述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和下列学术道德: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p;gt;(2)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人员的工作,结果中引用他人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和程序应按规定标明原始文献的来源;不得以引证的方式将他人的成就视为自己学术成就的主要或实质部分;未亲自阅读的二次文献不得使用;对他人作品的第三方成果的引用应当标明。
(三)成果签字人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原则上是按照它们对结果的贡献顺序签署的。所有署名作者应对他们所取得的成就负责;第一位署名作者或通讯员应负责整篇论文或工作。学生是第一作者,老师是研究的合著者.
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5)各类补助项目应如实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科学研究项目和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当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大学的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类型
第五条教师在科研工作中,应当坚持教师严谨、诚实守信、科学创新的学术氛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学术道德和学术实践,遵守学术引文、学术成果、学术评价和学术批评的基本规范。